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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三七五減租)
時間
1949年04月14日
地點
臺灣
相關人物
蔣夢麟
、
陳誠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史料專區主題網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1951年6月,政府公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背景:
三七五減租源於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地區企圖實施的二五減租。然而在地主的強大壓力下,二五減租除了浙江省之外,其他各省均未實行,大部分省份連減租條文都沒有。1947年3月15日,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3次常務會議決議:「各地耕地佃農應繳之地租,暫依照正產物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 1947年3月20日,行政院通令各省遵行,臺灣省於屏東縣開始試辦耕地減租。
當時臺灣的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頭契約,地主規定的農地租金採預收制,彈性時有時無,即使遇天災或歉收也須繳付,佃農的權利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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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949年1月5日,陳誠就任第二任臺灣省政府主席,2月4日公佈實施「三七五減租」,規定自1949年第一期農作物收割繳租起,地主向佃農收租時,取消預收地租及押租金,租額不得超過正產物收穫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且租期至少六年,以保障佃農耕作土地的權利。如果佃農連續兩年不繳地租,才可以收回。同年4月10日,陳誠以行政命令公佈實施「臺灣省私有耕地租佃管理條例」,1951年5月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訂而實施至今。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條例規定重點包括:
‧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 佃期不得低於6年。
‧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由政府指導組織的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負責處理協調地主與佃農間的各項的問題,自1949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共計完成換約的農戶二十九萬九千零七十家,換定租約達三十六萬八千三百二十二件。
歷史影響:
三七五減租的實行之後,據統計受益農戶296,043戶,占農戶44.5%。訂約面積256,557公頃,佔耕地總面積31.4%。地租率由50%~70%減為37.5%,佃農的負擔大為減輕,生產意願提高,1948-1951年農業生產量增加47%以上,佃農生活獲得改善。
由於農地價格隨之下降,佃農收入增加,從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五一年,臺灣的地價貶值約三分之一,兩萬四千兩百七十餘戶佃農因此得以購買耕地,其總面積共達一萬兩千四百餘甲。
此外,它也遏止了原本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陋規,如租約短暫、地主可任意奪佃、押租金、預收地租、作物歉收時亦需繳交的鐵租、副產物租等等不平等的現象。
三七五減租是戰後臺灣土地改革政策的第一階段,目標是將地利盈收部分轉往官方,1949年實施三七五減租,解決部份租佃問題之後,1951年起實施第二階段的公地放領政策,1953年1月公佈第三階段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徵收地主出租之耕地,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
這些政策一方面將地主的大片土地轉給農民,避免共產黨「打倒地主」的思想滲透民間,一方面也仍保障地主的部分土地權益。
連串土地改革政策有效安定了農民心理、提高農民地位和生活水準,對於促進臺灣農村的繁榮有明顯成果,但由於土地細碎化,當日後為因應大規模開發、建設等需要而收購土地時,便容易產生較為複雜的問題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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