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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廣義的在台修改憲法
時間
1954年02月16日
地點
臺北
相關人物
蔣中正
資料來源:萌典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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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簡介: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中華民國憲法》而適用。自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事件背景:
1947年,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憲法》。但在中國抗日戰爭結束同時,中國共產黨軍隊勢力逐漸擴大。7月,國民政府國務會議通過實施全國總動員案,由蔣中正親自主持,並致詞說明為拯救中共控制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勘平中國共產黨、如期實施憲政,必須實施全國總動員,即日由國民政府頒令施行。國務會議通過《動員勘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7月4日,蔣中正在國民政府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並於次日公布,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1948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為擴大總統權力,國民大會代表提議修改剛生效不到四個月的《中華民國憲法》,但修改憲法又怕失掉民心,磋商結果認為最好辦法莫過於「為於暫不變《中華民國憲法》的範圍內,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於是張群、王世傑等721名國大代表,聯名提出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案。於宣告動員戡亂期間,就國家實施緊急權之程序給予特別之規定,使之不受《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規定之限制。同年4月18日,國民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議第十二次大會三讀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與總統以緊急處分權,此項條款於戡亂時期終結後廢止。同年5月14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正式施行,並規定有效期為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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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1954年2月16日,在臺北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上,3月11日一屆國大二次會議第七次大會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繼續有效,並於1960年3月、1966年2月和1972年3月先後4次對條款作了修訂,將條款增至為11項。
1960年3月,《臨時條款》第1次修訂,凍結《憲法》對於總統連任之限制。同年蔣中正第三次當選總統。
1966年2月,《臨時條款》第2次修訂,則解除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權之限制,並同意其設置憲政研究機構,使國大權力得以擴張。
1966年3月,國民大會第3次修訂《臨時條款》,授權總統設立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組織與訂頒辦法增補選中央民代。
1972年3月,谷正綱提出《臨時條款修訂提案第二八五號》,因提議「第一屆國大代表將於於其任期屆滿且凡能辦理選舉地區,均予改選」使提案遭到反對。於是內容改為以定期改選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充實各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並於3月17日完成《臨時條款》第4次修訂。
1989年7月,國民大會決定第5次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由於擔任四十年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抗退者眾、並且又提案擴大國民大會職權,1990年3月,台北爆發野百合學運,提出「廢除臨時條款」和「召開國是會議」等訴求。
1990年5月22日,李登輝在總統就職記者會上表示,計畫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上,李登輝再度明確宣告將在1991年5月前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在1992年完成憲政改革。為配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時,國民大會代表李啟元、鍾鼎文、楊公邁等245人提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修憲提案,雖遭受民主進步黨籍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退席抗議,但本項提案仍經國民大會主席團決定依照修憲之三讀及審查會程序處理。
歷史影響:
1991年5月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12月,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的第一屆委員全體退職,「萬年國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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