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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廣義的在台修改憲法
時間
1954年02月16日
地點
臺北
相關人物
第一次廣義的在台修改憲法
資料來源:萌典
簡介: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優於《中華民國憲法》而適用。自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事件背景:

1947年,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憲法》。但在中國抗日戰爭結束同時,中國共產黨軍隊勢力逐漸擴大。7月,國民政府國務會議通過實施全國總動員案,由蔣中正親自主持,並致詞說明為拯救中共控制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勘平中國共產黨、如期實施憲政,必須實施全國總動員,即日由國民政府頒令施行。國務會議通過《動員勘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7月4日,蔣中正在國民政府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並於次日公布,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1948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為擴大總統權力,國民大會代表提議修改剛生效不到四個月的《中華民國憲法》,但修改憲法又怕失掉民心,磋商結果認為最好辦法莫過於「為於暫不變《中華民國憲法》的範圍內,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於是張群、王世傑等721名國大代表,聯名提出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案。於宣告動員戡亂期間,就國家實施緊急權之程序給予特別之規定,使之不受《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規定之限制。同年4月18日,國民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議第十二次大會三讀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與總統以緊急處分權,此項條款於戡亂時期終結後廢止。同年5月14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正式施行,並規定有效期為兩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