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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台灣籍司法院大法官-黃演渥
時間
1958年11月 ~ 1971年03月
地點
臺北
相關人物
黃演渥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事件背景:
依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且依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譬如釋字第553號便是因為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目前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文中,以此類聲請佔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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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黃演渥畢業於台中一中及台南高等商業學校,後曾赴香港從商。因志在法學,即棄商入日本東北帝國大學法學部就讀,其後並通過“日本國家高等文官考試”。
1932年起黃演渥歷任台北、嘉義、台南地方法院判事;1944年升任高等法院判事。二次大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歷任台灣高等法院推事(法官)兼庭長、最高法院推事等職。
1958年被提名並任命為中華民國第二屆大法官,1967年連任,1971年病逝於大法官任內。
黃演渥自幼聰穎,好學不倦,猶嗜音樂。台中第一中學及台南高等商業學校畢業後,赴香港日本鈴木商店服務三年。惟因興趣於法學,乃棄商前往日本進入東北帝國大學法學部就讀,專攻政治法律,在學期間即通過日本國家高等文官考試。
昭和7年起歷任台北,嘉義,台南地方法院判官;昭和19年升任台灣總都府高等法院判官.戰後任台灣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長,41年升任最高法院推事,民國47年特任為司法院第二屆大法官,56年又獲連任,迄民國60年病逝於現職中。黃氏窮其畢生貢獻法界,為國家社會樹立典範,其高風亮節,殊為難得。
歷史影響: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首度於1949年1月6日正式公布釋憲法令,即「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解釋案。
至今,司法院大法官共有748件解釋案發布生效。截至目前為止,最新一次公布的解釋案,是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針對同性婚姻所作出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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