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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晉翰逝世
時間
1892年08月26日 ~ 1892年08月26日
地點
恆春
相關人物
高晉翰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高晉翰(1836年-1892年8月26日),字鳳池,中國清朝官員,山東省登州府海陽縣人,監生出身,曾歷任福建省建寧府建陽縣知縣與福建臺灣省臺南府恆春縣、鳳山縣知縣。光緒18年(1892年)任恆春縣知縣時,於處理射不力社與楓港莊之間的衝突時積勞病故。
事件背景:
據《恆春縣志·卷三 職官》〈高晉翰傳〉記載,高晉翰待人毫無掩飾,親友有過失多當面糾正,而若是自己有過錯也會虛心受教,此外他還是位仗義輕財之人。同治9年(1870年),以監生捐從九品而分發廣東試用,後奉諱回籍,之後又再次到廣東。當時福建汀州府等地例食粵鹽,高晉翰獲推薦在汀州的粵鹽總館掌管會計,對於子館與鹽販課徵的各項費用皆秉公處理。
光緒7年(1881年)高晉翰捐知縣加同知銜,改到福建當官,曾經辦過海防、釐金及災歉事務,皆能妥善處理。光緒11年(1885年)署建陽縣知縣,任內頗有政績,臺灣巡撫劉銘傳聞其有能,將他奏調渡臺。高晉翰來臺後,先擔任南鹽總局提調、兼彰嘉總館,經其整頓,官鹽銷售日益暢旺。
光緒13年12月初2日(1888年1月14日)任恆春縣知縣,當時全臺正在進行清賦事宜,由於過去恆春縣的田園街尚未升科,當時有委員打算將恆春縣田園上報為「膏腴」,引發當地豪強不滿,據說還打算與當地原住民一同起事。高晉翰一面設法彈壓、開導,同時援引「福建同安縣下沙則例」來遞減一等升糧且免去丁糧、耗羨,上請照准後化解此次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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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光緒15年3月初8(1889年4月7日),高晉翰奉命造送恆春縣已招撫的各社之正副社長與戶口的清冊備案。同年5月26日(1889年6月24日)調署鳳山縣知縣,次年閏2月13日(1890年4月2日)卸任,該年4月(約1890年5、6月)補恆春縣知縣,9月28日(1890年11月10日)復任。
在高晉翰第二次擔任恆春縣知縣期間,曾以就地正法方式嚇阻截路殺人案的一再發生,此外積極興修水利與開墾田園,且捐廉倡建城隍廟。
光緒17年(1891年)恆春縣一反過去常受風害影響而大豐收,有人認為是高晉翰虔誠至廟宇祈求,而使「風若為感,亦頓息」。
光緒18年(1892年)春,內文社與刺桐腳莊發生衝突,導致刺桐腳莊一度被毀散莊,經高晉翰處理之後,原住民方面以月餉賠償所燒毀之財物,而高晉翰則自行出資撫卹四散的刺桐腳莊莊民,才使刺桐腳莊免於散莊。
歷史影響:
同年5月(1892年5、6月)射不力社與楓港莊互相仇殺,高晉翰為此曾前往招撫,但遭原住民拒絕,高晉翰遂稟請大軍來臺剿辦。但臺灣總兵萬國本率軍走海路到楓港後,其押運官忽然稱遺失兩箱後膛槍子彈,要求高晉翰賠償。高晉翰為此在炎暑在海灘奔走多日而心力交瘁,而搭船返回尖山途中遭遇風險使其身體狀況再度受創,終在返回恆春縣署後病情惡化,經過十多天後於該年7月初5(1892年8月26日)病逝,後由親人扶櫬歸鄉。繼任知縣陳文緯上任後,受縣民之請以積勞病故例轉奉兩院奏請恩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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