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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公債
時間
1922年02月11日 ~ 1927
地點
北京
相關人物
袁世凱、喬立南、張伯勤、孟建業、程錫庚、安格聯、潘復、徐堪、陳行、宋子良
資料來源:搜狐
簡介:

「九六公債」是北洋政府發行的一種公債,因其發行額共計9600萬元而得名。

背景:

在中國近代109年的金融發展史上,曾經爆發的、較大的金融危機有25次,而在1840~1949年間,中國爆發的證券市場風潮主要有10次,其中包括1925年和1927年的兩次「九六公債」風潮。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存在了16年,這個政權以北洋軍閥為主要支柱,人們習慣稱之為北洋政府。北洋政府時期,由於不平等條約的束縛未能解除,中國的重要稅收權依然在帝國主義的掌握中,外債及賠款負擔加重,加上大小軍閥各霸一方,連年混戰,財政極度混亂和不統一,財源枯竭,入不敷出,不能不靠借債度日。1914年以前,主要依靠外債,但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以後,帝國主義對華資本輸出呈減弱趨勢,外債滿足不了袁世凱的需要,又值帝國主義內部的紛爭,致使‘善後大借款’談判中止,墊款亦停止不交。

北洋政府危機爆發於袁世凱稱帝之前,而作為此後一直無法集中權力的弱勢政府,軍閥割據導致‘各省每以自顧不暇,將向歸中央收入之款項,任意截留,自為風氣’,對內對外都力不從心;這也意味著財政收入微薄,‘幾乎無一用款不仰給於借貸’,從此,直至北洋政府的覆亡,內債幾乎無年不有,成為當時的財政支柱。

北洋政府的政令無法傳遞,也局限了其勢力範圍,政府財政一直處於破產邊緣。當時,關稅和鹽稅由外國控制,關稅主要用於償還內債外債,而鹽稅被地方節流,北京財政狀況被稱為「中古式的」。財政匱乏導致中央權威繼續弱化,進而財政更加式微,可謂惡性循環。

袁世凱在繼續尋求外債的同時,寄希望於公債,於1914年設立了「內國公債局」,靠發行國內公債(簡稱內債)來苟且補苴,2年3次募集公債。

債券是國家或地區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特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此,債券包含了以下4層含義: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作為一種債權債務憑證,與其他有價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真實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

1917年以後,歐洲各國無力對華貸款,北洋政府轉變方向,在參戰與鐵路等名義下,向日本借款數次;同時,國內銀行界亦以短期借款供給政府。經時年餘,銀行界怵於內外債之增巨,短期借款之償還多無著落,於1920年發表聯合宣言,非政府整理舊債,確定基金,以後決不再借。

北洋政府為謀將來借款計,乃有1921年的內債之整理,凡基金不確定者,悉依次以鹽餘、煙酒稅費、交通事業餘利、關餘為擔保。嗣後,國內銀行林立,群以鹽餘有利可圖,政府亦以此相餌,成立無數短期鹽餘借款,借款不足,又發行各種各色之小額庫券。

1921年冬,銀行界發現債額多於鹽餘,恐債款無著,彼此爭先謀償,情極紛亂,引發金融風潮。在此等借款之中,利率有高至月息3分者,期限有短至1月者,有為國幣者,有為外幣者,尚有預扣利息、匯水者,有供國用者,有提供押品者,亦有無抵押品者,情形不一。

北京銀行公會邀集全國銀行公會所屬的內外銀行協商,決定不再以鹽餘抵押政府款項,要求政府從速整理舊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