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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評議會
時間
1896年08月 ~ 1945年08月
地點
臺北
相關人物
臺灣總督府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臺灣總督府評議會,簡稱府評,為台灣日治時期由臺灣總督府設立的法律諮詢機構,成立時間為1896年-1945年。
事件背景:
因為台灣總督擁有行政權與立法權,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並不具任何法定效力。在不同時期的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的實施下,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分別有著律令議決、法案起草與純粹諮詢的不同功能。
臺灣總督府評議會1896年-1921年純粹由日籍官員擔任,1922年經由遴選加入部分台籍人士,不過其性質仍為諮詢,與民意機關標準相差甚遠。1921年後,評議會成員由25人增至30人,總督為評議會當然會長,評議會成員由總督指定。此外,自1898年6月20日起,因明治31年敕令第147號的關係,將原先為常任評議員的陸軍幕僚參謀長、海軍參謀長限定為只有在要動用營級以上兵力才參加評議會,排除日軍干涉民政;其他審查總督府預算、法律律令等案,僅由總督、民政長官、參事官長及事務官與參事官等人召開評議會。
臺灣總督府評議會隨著1945年台灣日治時期結束而停止運作。
日本帝國在初期武官總督時代,把台灣人視為異民族並以此為準則,並以此為準則,制定殖民政策。日本政府一方面尊重台灣人的習慣和文化,一方面又把台灣視為異法地域,只選擇一些日本法令在台灣實施。在政治方面,台灣人沒有參政權,仕途幾乎都被閉鎖,社會差別也明顯存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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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896年,日治之下的台灣總督府根據[六三法]規定設立總督府評議會,以議決律令,並答覆總督有關預算ˋ決算ˋ重大工程計劃ˋ重大人民請願案等諮詢事項。不過該會由總督ˋ民政局長ˋ財務局長ˋ陸海軍參謀長ˋ事務官ˋ及參市長等總督府文武高級官員組成,總督擔任議長全部是總督府內官僚組成並非民意機關。該會議案雖彩多數決,但是總督對以發布之議案得以修正或撤回,顯示該會只不過是形式上的諮詢機關,實際上仍稟承總督之意旨加以議事。
1906年制定[三一法]之後,總督府另設[律令審議會]以取代評議會,專事律令之審議,成員增加覆審法院院長及檢察官ˋ警視總長等,無視台灣在地的民意。1921年由於林獻堂等台灣士紳發起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在日本內地以及台灣島內動作頻頻,對總督府形成相當程度的壓力,總督府藉著改革地方制度之機會,再制定總督府評議會官制和組織規程,廢[律令審議會]恢復評議會。該會以總督為會長,總務長官為副會長,會員由總督府高官及總督遴選具有學識經驗的台灣居民構成,任期兩年,但任期中,總督得視需要予以解任。
歷史影響:
島內有志之士澎湃洶湧的對於總督委任立法權撤廢的抗爭行動,在內ˋ台兩地都引起騷動。為因應這種局勢,在寺內正毅內閣末期,日本政府已被迫重估殖民地政策在原本就主張台灣總督應該由文官擔任的原敬組閣後,大正8年(1919年)以敕令第三九三號,改軍政合一之武官總督制為軍政分立為文官總督制,台灣總督由擔任過貴族院議員以及當過大臣的田健治郎出任首任台灣文官總督,讓台灣政局出現些許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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