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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時間
1899年05月
地點
新竹
相關人物
臺灣總督府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簡稱新竹地檢署或竹檢。
事件背景: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1898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廢除高等法院,僅置三地方法院(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張所」)及一覆審法院。1898年即已設有「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1899年設「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檢察局」,此即新竹地檢署之前身,換言之,在1899年以前,新竹地區並無獨立之檢察局設置。1919年,採取二級三審制,再次設立高等法院,雖廢除覆審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設置「上告部」及「覆審部」,地方法院仍僅設於臺北、臺中及臺南,將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僅設置在宜蘭、新竹、嘉義。1920年設「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檢察局」,管轄一市八郡,辦公地點即在現址,1937年改制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局,管轄當時之新竹州(即目前之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及苗栗縣四個縣市),在新竹地區與新竹州廳並稱為兩大機關。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後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局」改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管轄區域未變更。1968年為苗栗地區居民訴訟方便,乃於苗栗縣設置檢察官辦公室,再因桃園地區工商業發達,人口集中,為求便民而於1973年6月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以管轄桃園縣。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今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1997年1月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轄區劃出。2015年2月9日搬遷至新竹縣竹北市現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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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民國51年,曹院長偉修、吳首席檢察官治規劃將原日式辦公廳舍結構改建為二層RC磚造建築,民國52年1月20日落成,迄今歷經五十餘寒暑。
民國62年六月、86年一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設立,本署轄區雖縮減至新竹縣、市,但人口數卻隨科學園區之發展急速攀升,現已逾九十五萬人。隨著全縣市人口激增,案件量也隨之大增,復為配合政府司法改革及多元施政的理念,檢察署編制及員額逐年增加,老舊之辦公廳舍雖不斷擴充仍不敷使用;加上原有辦公廳舍設備過於簡陋,無法因應檢察業務多元發展之需求,難以面對犯罪類型多樣化之挑戰,勢需另覓適合土地辦理遷建以因應未來發展。
經本署陳前檢察長雲南極力奔走,首於民國93年1月間呈報法務部同意以無償取得土地之方式辦理遷建。民國94年3、4月間洪前檢察長威華任內,經行政院同意由國有財產局無償撥用五公頃多國有土地,嗣由新竹縣政府徵收後依比例分配取得機關用地二公頃餘。民國97年4月間吳前檢察長慎志與新竹縣政府協商確定遷建基地,民國97年12月間宋前檢察長國業任內正式取得新竹縣竹北市自強段三百一十地號,合計面積二公頃又三點五八平方公尺的建築基地。
歷史影響:
本新建辦公大樓係以環保、綠化、節能的綠建築標章為設計概念,並融入城市風貌,採用「空間親民化、環境公園化」之規劃理念,於建物周邊廣置景觀綠帶、閒適庭園及親民步道,為新竹縣民提供環保、寧靜的生態休憩新綠地,未來孩子們的笑語歡顏,將融化地檢署冷冰冰的「衙門」形象,展現友善的司法環境,並提供優質而貼心的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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